医疗的真正目的在于使患者更好地重返社会。为此,不把患者视为单纯的患病者或能力不健全的人,而把患者理解为整体情况,换句话说,将其理解为身体、心理、社会的复合体并予以对待。就这一点来说,有必要对住院及门诊患者进行社会、经济及精神方面的调查并作出诊断,以此辅助和参与医治活动,治疗结束后还要帮他们开展各种活动,使其重返正常的家庭及社会生活。
因此,医院将依据《医疗法》施行规则第28条4.2款第6条规定,设有医疗社会福利师。